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6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飞达顺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杨树下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16民初2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杨树下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杨树下村村民委员会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杨树下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杨树下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杨树下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杨树下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杨树下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以人民币650 214.77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景军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 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