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6526号
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珊溪镇坦歧村。
法定代表人:王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勉弟,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湖。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