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来与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741号
原告:**来,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浩,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地铁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92303B。
负责人:翟绪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珊溪镇坦岐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54460824L。
法定代表人:王碎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来与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  江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