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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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破申124号
申请人: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中梁锦园8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柯升隆。
委托代理人:张聪辉,北京尚元(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珊溪镇痰岐村。
法定代表人:王碎成。
申请人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星奥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其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称:一、正昌公司无权提出破产申请;二、直接受理星奥公司破产既不合理又违反相关法律原则。
本院查明:星奥公司于1996年11月4日经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因被申请人星奥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温商外初字246号、247号、248号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该三案的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了星奥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60万元(实冻4162.39元)。因被申请人星奥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因正昌公司已合法受让案涉债权并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变更。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星奥公司在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文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星奥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因此,本院依法对星奥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星奥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星奥公司对申请人正昌公司的债务由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确认,且经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故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正昌公司作为现今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对星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星奥公司的异议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均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星奥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潘陈**
审判员叶**
审判员何士锋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吕福权
代书记员张子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