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47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文,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649022107,注册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5号(兰青小区)4栋1061室。
负责人:李加寿。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254460824L,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珊溪镇坦岐村。
法定代表人:王碎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7918612X5,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18号(六楼503、511、512室)。
法定代表人:史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李田,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0元,已减半收取5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洪
人民陪审员 郑杰
人民陪审员 冯嫣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焕焕
书 记 员 冯文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