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22民初3448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珊溪镇坦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254460824L。

法定代表人:王碎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基于(2018)浙112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所得的2994425元工程款为原告所有并由缙云县人民法院直接支付给被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挂靠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工程所需的费用、材料款、人员工资、安全责任等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并对工程款的收取、管理费的支付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2012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5月3日,因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以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浙112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94425元,并对浙江路网物流中心项目工程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5月6日,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付款确认函》。后被告仅付给原告款项2694425元。截至2021年3月1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爱萍

人民陪审员  吕伟超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麻薇未

代书 记员  张志飞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款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