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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91民初82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合计4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3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协商沟通后,被告将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某某三区一期、二期部分工作交由原告施工。原告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在上述工程中做消防施工,施工结束完成验收确认。截止目前,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400000元始终拒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被告应承担上述款项的清偿责任。欠款发生后,原告找本案被告反复讨要,均被推诿拒绝,已讨要无门。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发现,案外人温州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清算案件,并于2024年2月5日依法作出(2022)浙**破***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破产案件已经由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院对有关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