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222175.07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720元、执行费1800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5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于2018年7月2日上门寻找被执行人;4、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但该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无查封价值;5、于2018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万斌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