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民初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南通高新区朝霞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20元减半收取19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