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1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杏园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宇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之子***在为中科宇泰公司进行高架道路上作业时,被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3年11月13日,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与中科宇泰公司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中科宇泰公司申请复核,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3年12月10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2013年11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中科宇泰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如东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审理中。双方为***死亡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上旬,***、***及部分亲戚到中科宇泰公司摆花圈、撒纸钱、拉横幅。中科宇泰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张贴公告,主要内容为:因***的姨夫、父亲召集不明真相人员大闹公司,导致公司从2013年11月8日起无法正常工作,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全面停止办公和生产,待***的姨夫、父亲停止闹事后,再行恢复生产。现中科宇泰公司认为,***、***的闹事造成公司全面停产7天,直接和间接损失过500万,公司暂主张损失60万元。要求***、***赔偿损失6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因儿子***死亡赔偿问题与中科宇泰公司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本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及部分亲戚到中科宇泰公司摆花圈、撒纸钱、拉横幅,其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对中科宇泰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确有影响。但中科宇泰公司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的行为必然导致公司停产以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法院亦无法确定中科宇泰公司的具体损失。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中科宇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对其要求***、***赔偿60万巨额损失的请求难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中科宇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认为***、***的行为对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确有影响,另一方面又认为本公司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必然导致本公司停产以致本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的认定自相矛盾。2、***、***的非法行为是造成本公司被迫停产的充分必要因素,其撒纸钱、拉横幅、将公司汽车气放掉,将各科室门锁锁上不准进出,围攻公司负责人及出面劝阻的职工,导致本公司无法正常工作,即使公安民警也无法制止。在此情况下公司做出停产决定,确属无奈之举。3、***因公殉职,本公司没有过错。4、本公司在一审中所举证据基本充分,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一审驳回本公司请求有悖公正。一审判决实际是鼓励非法闹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本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本案中,***、***的儿子***在中科宇泰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在其与中科宇泰公司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二人及其部分亲戚到中科宇泰公司摆花圈、撒纸钱等行为显然是错误的,其二人存在过错。但中科宇泰公司仅证明了其发布公告,停产事实的存在,其未能证明二人的行为与公司停产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及其亲属的行为对中科宇泰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公司停产的决定因素,中科宇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公司的确切损失,故对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科宇泰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毛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