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隆达潜水泵有限公司

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许昌市东城区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187号
原告: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3741420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五金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蒋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扬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水务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区管委会6楼1617室。
法定代表人:万世峥,该局局长。
原告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东城区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计2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钱少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