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隆达潜水泵有限公司

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许昌市东城区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186号
原告: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3741420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五金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蒋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扬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水务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东区管委会6楼1617室。
责任人:万世峥。
原告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区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水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依法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程忠良负担。
审 判 员 江学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雯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