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253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35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广东宝士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35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洁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