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

阜康市云峰租赁站、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云峰租赁站,阜康市乌奇公路以南,大沙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L31988982J。 被执行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玉南苑,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32002C,公司电话:028-8535****。 被执行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阜康老政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32002C,公司电话:028-8535****。 阜康市云峰租赁站与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阜康市云峰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工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存款帐户按照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44936元。 2.被执行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房产信息。 3.被执行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448986.9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杨 金 祥 审 判 员 翟 光 辉 审 判 员 王   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古 丽 倩 书 记 员 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