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3206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1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KB1-1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139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皖0123民初320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00元(账号:10×××66,户名: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现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784734.77元,同时由案外人提供五套房产作为担保,申请法院对被冻结账户进行解封。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要求法院对作为担保的五套房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的账号10×××66所作的冻结措施;
二、查封案外人***、***、**、曲**自愿为解封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上述账户所提供担保的五套房产【1、***单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不动产权证书: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15523号);2、***单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不动产权证书: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15521号);3、***单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6幢104(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4、***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一期)2-2-402(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5、**单独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不动产权证书: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47911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