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27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亚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