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

15462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5462号之四
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865977443,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家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齐贤,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139X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KB1-19地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6元,诉讼保全费2630元,合计636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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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