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3206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0709G(1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KB1-19地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139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