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

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与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9572号
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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