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鄂0281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术学,黄石市西塞山区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传红,黄石市下陆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开元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夏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桢,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程良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8年8月4日,被告***与原告***双方订立合同,被告***将钢结构雨棚制作安装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1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因被告拖欠未付,故而成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206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同意于2020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诉讼费2414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良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