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6519号
原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开元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17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