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3982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
被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开元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鑫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