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9614号
原告:盛世笔特(北京)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栋,总经理。
被告:国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邓莉英。
原告盛世笔特(北京)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盛世笔特(北京)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世笔特(北京)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世笔特(北京)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