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国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爱可利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7315号
原告:国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514房。
法定代表人:邓莉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铭泽,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爱可利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佑岗6号万谷硅巷6层R635室04号。
法定代表人:魏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北京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国术公司)与被告南京爱可利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可利克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毕铭泽,被告爱可利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爱可利克公司公开刊登声明,为国术公司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刊登声明的媒体和时间由法院酌定;2.爱可利克公司赔偿国术公司经济损失13300元及合理开支86700元。事实和理由:国术公司经以色列Eyeclick股份有限公司(下称Eyeclick公司)授权,在中国区域享有《足球小子》《气球公园》《火龙联盟》《冰球英雄》四张图片(下统称四张涉案图片)排他的、不可转让的、可再许可的著作权并有权对四张图片进行维权,爱可利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www.ikclick.com,下称涉案网站)和所运营的“爱可利克互动投影”淘宝网店(下称涉案网店)中使用了四张涉案图片,构成对国术公司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爱可利克公司辩称,不同意国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国术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不具备以其自身名义起诉的主体资格。第二,爱可利克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其未使用《足球小子》一图,实际使用的《热血足球》图片与该图片不构成相似;使用《气球公园》《火龙联盟》《冰球英雄》三张图片则具有合法理由。第三,即便爱可利克公司构成侵权,国术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图片的署名权属于人格权,无法转让;国术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爱可利克公司的行为给其或Eyeclick公司的知识产权、商誉造成损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一、与涉案图片的权属相关的事实
国术公司称四张涉案图片分别截取自Eyeclick公司开发的《足球小子》《气球公园》《火龙联盟》《冰球英雄》这四款游戏,为证明其享有四张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提交了以下证据:1.Eyeclick公司为发件人所发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用以证明Eyeclick公司于2012年完成《足球小子》《气球公园》两款游戏的开发,于2016年完成《火龙联盟》《冰球英雄》两款游戏的开发,并在2015年完成了四张涉案图片的创作。2.(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259、1326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足球小子》最迟于2016年11月14日已在中国境内公开。3.Eyeclick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出具的《授权书》,载明“鉴于国术公司系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家销售商,现授予国术公司排他的、不可转让的、可再许可的授权,国术公司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追究(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调解、和解等方式)在授权期限内于中国区域内发生的侵害本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国术公司在此授权书签署之前针对《足球小子》《气球公园》《火龙联盟》《冰球英雄》等四个作品提起的诉讼,本公司已知悉并均予以追认。授权(追溯)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独家销售商合同到期之日(2023年11月6日)止。”
爱可利克公司对上述证据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Eyeclick公司系四张涉案图片的作者,但认为国术公司仅为Eyeclick公司产品的独家销售商,没有获得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独家授权,并称即使确有相关授权,署名权亦属于无法转让的权利,不认可国术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国术公司主张,爱可利克公司在涉案网站使用的《冬季联赛》《热血足球》二图及在涉案网店中用以介绍四款游戏所使用的《保卫城堡》《冬季联赛》《热血足球》《摩天轮气球》四图(以下统称被诉图片)侵害了国术公司对四张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国术公司为此提交的(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061号公证书(下称第08061号公证书,于2019年6月21日公证取证)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清除历史浏览记录,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ikclick.com,进入涉案网站,网站“关于我们”页面显示“爱可利克公司是AR体育互动游戏设备专业生产企业,引进美国AR技术,与微软、华硕等体育互动技术企业合作……公司收购了美国科技公司的技术,创立全新的体感互动技术体系”,页面底部显示网站的ICP备案号为“苏ICP备17030617号”;“产品中心”页面的“地面互动游戏系统”介绍页面使用了《冬季联赛》《热血足球》二图。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公司网店”,进入淘宝网(www.taobao.com)中的涉案网店主页,查看该网店的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经营者为爱可利克公司;点击查看涉案网店中标题分别为“地面互动投影/互动投影游戏/儿童互动教育/儿童游戏设备/AR/VR”“互动投影游戏/儿童游戏设备/儿童互动教育/AR/VR”“儿童游戏设备/互动投影游戏/儿童互动教育/地面互动投影/AR/VR”的三款产品详情,均显示价格65000元,产品的“宝贝详情”部分均突出显示“魔幻体感互动游戏南京爱可利克公司”等字样,并均使用了四张图片介绍《保卫城堡》《冬季联赛》《热血足球》《摩天轮气球》四款游戏。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苏ICP备17030617号”的主办单位为爱可利克公司。
爱可利克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未持异议,认可下述事实:第一,涉案网站及涉案网店均由其运营;第二,其在涉案网站使用了《冬季联赛》《热血足球》二图,在涉案网店中使用了《保卫城堡》《冬季联赛》《热血足球》《摩天轮气球》四图,且《保卫城堡》《冬季联赛》《摩天轮气球》三图系截取自Eyeclick公司开发的游戏;第三,《保卫城堡》《冬季联赛》《摩天轮气球》与国术公司主张权利的《气球公园》《火龙联盟》《冰球英雄》三张图片相似。但不认可前述公证书的证明目的。
三、关于爱可利克公司的抗辩意见
爱可利克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如下主要抗辩意见:
第一,国术公司仅享有Eyeclick公司产品的独家销售权,该授权与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独占许可权无关。为此提交Eyeclick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授权书》及Eyeclick公司与国术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所签订的《Eyeclick和国术科技就进一步深化合作的战略合作协议》,授权书载明“鉴于国术公司系本公司产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家销售商……”;协议载明“国术科技是Eyeclick在中国授权并签约的独家经销商,已签署的合作期限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20年2月7日……双方同意将合作期限延展至2023年11月6日。”
第二,其系基于北京客凯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客凯易公司)授权,使用《保卫城堡》《冬季联赛》《摩天轮气球》三图,故不构成侵权。为此提交:
1.(2019)宁南证民内字第29667号公证书,显示爱可利克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5月3日收取的电子邮件附件中有Eyeclick公司的产品手册;于2016年5月28日收取的电子邮件附件中有Eyeclick公司的Eyeplay产品营销策划书。
2.客凯易公司(甲方)与上海海卉事业有限公司(乙方,下称海卉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地区独家经销合同》及客凯易公司向海卉公司开具的发票,合同约定甲方提供Eyeclick公司Eyeplay系列产品。
3.上海昀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下称昀趣公司)与海卉公司(乙方)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海卉公司向昀趣公司开具的发票,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对外销售提供Eyeclick全套产品,包括产品、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
4.爱可利克公司(甲方)与昀趣公司(乙方)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昀趣公司向爱可利克公司开具的发票,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对外销售提供Eyeclick全套产品,包括产品、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
5.(2019)宁南证民内字第26020号公证书,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操作客凯易公司的工作人员朱锋的电脑,查看了部分电子邮件,其中收件时间为2019年9月5日的一封邮件附有Eyeclick公司向客凯易公司出具的《独家经销商授权书》,载明授权领域为中国,开始时间为2016年9月1日。
6.(2019)宁南证民内字第29662号公证书和(2020)苏宁南京证字第4701号公证书,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人员操作公证处电脑,查看了爱可利克公司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其中收件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的一封邮件附有客凯易公司向爱可利克公司出具的《独家经销商授权书》,载明授权领域为中国,开始时间为2016年9月15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4日。
7.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甲方)与爱可利克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发票,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对外销售提供Eyeclick全套产品,包括产品、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
8.(2019)晋并西证民字第46212号公证书,载明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爱可利克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0日共同来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113号的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七层进行了取证,拍摄了带有“Eyeclick”“Eyeplay”标识的体感游戏设施。
9.海卉公司、客凯易公司与中交联创展览(北京)有限公司就2016中国(上海)国际游乐设施设备设备博览会所签订的《展台搭建合同》及发票。
10.(2019)宁南证民内字第7551号公证书,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爱可利克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10月9日携带至该公证处的带有“BEAM”标识六台设备即包装盒外观进行了拍照取证。爱可利克公司以此证明Eyeclick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很难销售,爱可利克公司现还库存一部分产品没有办法售出。
11.魏本章2020年1月6日出具的《证明》,魏本章在该证明中称其于200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在客凯易公司任商务一职,协助公司总经理朱锋负责在大中华地区销售Eyeplay(后改为BEAM)品牌的交互投影产品的宣传销售工作。2016年12月初,朱锋安排其使用客凯易公司的邮箱发送经销商许可证给爱可利克公司,邮件中包括Eyeclick公司向客凯易公司出具的中国区独家经销商许可证和客凯易公司向爱可利克公司出具的分销商许可证。魏本章另称在此之前,Eyeplay(后改为BEAM)品牌的交互投影产品并未在中国大陆地区正式销售过。
第三,其所使用的《热血足球》一图并非截取自Eyeclick公司的游戏,与国术公司主张权利的《足球小子》一图不构成相似。就其使用图片的来源,爱可立克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
国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称:1.其权利基础来源于Eyeclick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出具的《授权书》;2.涉案图片中的《足球小子》一图及《热血足球》一图均截取自Eyeclick公司开发的游戏,二张图片仅有足球位置这一不同,故二者是高度近似的;3.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爱可利克公司有权在涉案网站和网店中声明所使用技术来源于美国的同时,在未标注著作权来源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图片推广其产品。
四、关于国术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
国术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8万元和公证费6700元,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9年4月9日,国术公司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为8万元;2.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金额共计8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两张;3.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金额共计67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三张。爱可利克公司对上述合理开支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不应由其承担相应费用。
上述事实,有国术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公证书、授权书、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发票,爱可利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电子邮件打印件、合同、发票、照片、证人证言、授权书、合作协议等予以证明,及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在双方均对四张涉案图片系Eyeclick公司开发的四款游戏画面截图,以及该四款游戏的著作权人系Eyeclick公司之事实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判断国术公司是否可就涉案图片提起本案诉讼,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了四款游戏的著作权从而获得了涉案图片著作权,或直接获得了涉案图片著作权。对此,结合如下因素:第一,Eyeclick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出具的《授权书》未明确提及涉案四款游戏或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转让或授权问题;第二,从《授权书》文义看,Eyeclick公司仅系授权国术公司追究发生于中国区域内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明确表明知晓本案诉讼亦仅是对国术公司起诉行为的追认,故《授权书》中所述的“排他的、不可转让的、可再许可的授权”,应理解为系对紧随其后的关于起诉授权的限定;第四,如将此处的《授权书》中所述的“排他的、不可转让的、可再许可的授权”理解为系Eyeclick公司对其知识产权实体权利的授权,则在《授权书》既未明确Eyeclick公司知识产权的范围,也未明确授权地域、授权对价等具体内容的情形下,亦与一般交易惯例不符。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国术公司取得四张涉案图片著作权,其仅取得就涉案图片侵害Eyeclick公司著作权提起诉讼的权利。而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仅授权他人起诉的,不予支持。据此,在现有证据未能证明Eyeclick公司作为四张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在授权国术公司起诉的同时亦许可其该图片著作权的情形下,本院对国术公司提出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当然,如国术公司另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可再行就爱可利克公司被诉行为提起诉讼。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国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张 璇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刘佳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