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

钱立成与赵中、方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执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钱立成。
被执行人:赵中。
被执行人:方斌。
被执行人:方亮。
被执行人:章媛。
被执行人: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方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钱立成与赵中、方斌、方亮、章媛、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斌、方亮、章媛、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还款22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文斌
审 判 员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