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

钱立成与赵中、方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执93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钱立成。
被执行人:赵中。
被执行人:方斌。
被执行人:方亮。
被执行人:章媛。
被执行人: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方亮,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方洪,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担保人:方渊,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钱立成与赵中、方斌、方亮、章媛、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5日查封了担保人方洪、方渊名下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还款200万元,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财产担保人方洪、方渊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文斌
审 判 员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