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81执恢83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0881197610160215,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55岁,汉族号码342822196201246314,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27岁,汉族号码340881199004100019,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方斌,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342822196405276312,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7739086-1
被执行人: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法定代表人:毕和义,机构代码:71173706-8
被执行人: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法定代表人:方亮,机构代码:69410616-7
申请执行人钱立成与被执行人***、**、方斌、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917074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斌、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钱立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