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81执恢109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40881197610160215,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56岁,汉族,号码342822196201246314,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27岁,汉族,号码340881199004100019,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方斌,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42822196405276312,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7739086-1
被执行人: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法定代表人:毕和义,机构代码:71173706-8
被执行人: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法定代表人:方亮,机构代码:69410616-7
申请执行人钱立成与被执行人***、**、方斌、安徽瑞祥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立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81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