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55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叶艳,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瓷产业园洛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8248XW。
被告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
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