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鸿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85号
申请人:江苏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瓷产业园洛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8248XW。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鸿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6677328N。
法定代表人:黄荷仙。
申请人江苏君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帆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鸿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君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鸿亚公司账户上的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君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鸿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