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1579号之十二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14×××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7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中红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