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1579号之十二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14×××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7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中红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