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鲁1402执1896号
申请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1号楼13层办公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柱,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南路飞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继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哈密货运中心旁哈密车务段哈密站劳动服务公司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张继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代偿款432506元及利息(以票据代偿款43250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公告费560元,由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尧铭矿业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经本院工作人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经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未发现其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工作人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经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未发现其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添加到限制高消费。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王身杰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