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宏达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完·热合曼、马依努尔·吐尔逊汗等吉木萨尔县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宏达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那哈特·巴代里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1640号
原告:呼完·热合曼,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吉木萨尔县。
原告:马依努尔·吐尔逊汗,女,1961年4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吉木萨尔县。
被告:吉木萨尔县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吉木萨尔县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霍建忠
被告:吉木萨尔县宏达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吉木萨尔县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赵英军
被告:吉木萨尔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吉木萨尔县北庭路如意花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秦新华
被告:哈那哈特·巴代里,男,1986年5月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吉木萨尔县。
第三人:马克·达吾列提哈孜,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玛纳斯县。
原告呼完·热合曼、马依努尔·吐尔逊汗与被告吉木萨尔县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宏达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那哈特·巴代里、第三人马克·达吾列提哈孜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于2021年7月8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未交纳诉讼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沙拉买提
人民 陪 审员   阿 扎 提
人民 陪 审员   刘  林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祖 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