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恢8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电话:010-621××××0-800。
法定代表人:刘倩,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094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57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孝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恢8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电话:010-621××××0-800。
法定代表人:刘倩,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094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57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