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胜***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叶集区胜利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执恢10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胜***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科福路358_**********。
法定代表人:焦红宇,负责人。
被执行人: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内v>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负责人。
被执行人:六安市叶集区胜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民强路与兴叶大道交汇处v>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胜利,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新区。
上海胜***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胜利置业有限公司、张胜利企业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381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案款人民币2850万元。因义务人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胜利置业有限公司、张胜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胜***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胜利置业有限公司、张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张胜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已依法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胜利名下银行账户若干,期限为壹年。
五、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X号XX室的房产。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终本告知短信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胜利置业有限公司、张胜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张丽华
审 判 员  毛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承浩
书 记 员  刘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