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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电缆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6762号之二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华国际商品博览城(鹰潭五金机电博览城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188号2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包淑艳,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珍珠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包淑艳、***、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淑艳、***、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西巨丰置业有限公司、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淑艳、***、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瑜 书 记 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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