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00100号
申请执行人: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
法定代表人:谢中正,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