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立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3民初617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内蒙古泰立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景泰巷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淼,男,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泰立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