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立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泰立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民初1204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泰立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锦泰巷6号(原铸管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淼,内蒙古泰立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人员。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楼10层A座1011、1012、1013。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内0105民初120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内蒙古泰立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泰立水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78601.7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郝 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