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曦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曦***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6464号
原告:新疆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环宇广场第E座5层E-1号(63区3丘1栋)。
法定代表人:孟兆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花苑小区16栋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态园林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曦***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新疆曦***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天红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张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