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市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4002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志刚,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宁市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0804.66元,被执行人马志刚未履行标的50804.66元。本院已依职权在财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马志刚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志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志刚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伊宁市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康 建
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