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与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50299.53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50299.53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艾力 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