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刘公学,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和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登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公学、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46,981.00元,己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1,346,981.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15,8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杨永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