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刘公学、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2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刘公学,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和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登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公学、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46,981.00元,己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1,346,981.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15,8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杨永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