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晟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282872XU,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车岐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561212134J,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
法定代表特日格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4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4904元。已向被执行人内***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10000元。剩余8490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624执9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 格乐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审判员 召日 格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 怀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