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6447号
原告:陈**皓,男,1989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第三人:***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社区南公园******5#商业楼5层。
法定代表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皓与被告***、第三人***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皓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皓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皓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0元,减半收取计6,180元,由陈**皓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