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豪宇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豪宇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3民初3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豪宇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8599816B,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云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红。
被告:**高,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与被告绍兴豪宇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