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05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邱子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英琦,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三路北面、建设南路西亿华明珠城。
法定代表人:林春贺,总经理。
本院受理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粤0205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780460.5元,定于2018年11月30日支付50万元,2018年12月30日支付64万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640460.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后称暂无能力支付,并向本院递交财产申报表。
二、通过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205执2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超盛
审 判 员 黄丽芳
人民陪审员 黄绍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官靖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