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园林管理所

合浦县园林管理所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一初字第554-1号
原告:合浦县园林管理所,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广场。
法定代表人彭强,所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体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县园林管理所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浦县园林管理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浦县园林管理所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浦县园林管理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合浦县园林管理所负担(已交)。
审判长***
审判员杨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