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园林管理所

合浦县园林管理所与***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桂民申字第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浦县园林管理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广场。
法定代表人:庞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合浦县园林管理所因与被申请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浦县园林管理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林木尽到合理的维护和防范的管理责任错误。林木折断系在台风、暴雨等天气过程中发生的,完全不存在虫害或者腐朽等因素。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都上报政府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二)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对于***所遭受的损失存在免责的法定情形。(三)其对***诉请的各项经济损失存在异议,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仅证明自己对林木的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已经尽到努力,尚不足以构成无过错的抗辩,还须进一步证明某种抗辩事由的存在,如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原审查明,合浦县园林管理所虽然按要求做好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尽到一般的管理义务,但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事发当天为3级风力和大雨天气,该天气情况在沿海地区属于一般性的天气状况,并非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即使因该天气因素致使林木折断也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合浦县园林管理所主张其对管理的林木已经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林木折断系在连续的台风、雨天天气情况发生的,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本案***身体受到伤害发生在2013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该法。且该法第九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作出本案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合浦县园林管理所主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并不符合上述情形。此外,其对***的经济损失问题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原判认定依法有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合浦县园林管理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浦县园林管理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