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064号
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阳路依心明园M22商住楼4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YPM924(1-1)。
法定代表人:王**渝,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0662922178J。
法定代表人:谢宏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064号
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阳路依心明园M22商住楼4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YPM924(1-1)。
法定代表人:王**渝,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0662922178J。
法定代表人:谢宏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雷